、、:處理投訴人飼養禽畜牌照的申請失當;遲遲沒有採取行動,取締一項違例建築工程;以及拖延處理一宗關於非法排放廢物造成滋擾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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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聲稱,在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期間,曾向漁
102.農處、地政總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投訴其住所附近的豬場,興建用作飼養豬隻的違例搭建物及廢物處置設施;非法排放污水;及造成嚴重環境滋擾。他聲稱,這些問題到一九九八年六月,仍然未獲解決,因此向申訴專員提出本個案。
103.上述豬場位於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的管制區,經營有關豬場須向漁農處申領飼養禽畜牌照。該農場經營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向漁農處提交上述牌照的申請書,表明有關飼養場會用作飼養鷄隻及豬隻,並且其運作會符合環保署的規定。經諮詢環保署及地政總署後,漁農處根據有關的發牌規定考慮這項申請,並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向該農場簽發有關牌照。
104.然而,當局後來發現,在批出牌照後,該農場非法將原本指明用作養鷄的飼養場,改為用作養豬;興建用作養豬的違例搭建物及廢物處置設施;以及非法排放污水。在接獲投訴後,漁農處、環保署及地政總署進行了一連串實地視察,以調查有關事宜,並向該經營者發出警告,要求糾正有關情況。儘管當局多次發出警告,該經營者仍沒有糾正有關情況。因此,地政總署在一九九八年十月撤銷該經營者獲發的批准書,而漁農處其後亦撒銷有關的飼養禽畜牌照。各個有關部門繼續監察上述豬場的運作情況。 就地政總署而言,申訴專員注意到,在處理上述有關飼養禽畜牌
105.照的申請一事上,地政總署所擔當的角色,只限於調查土地類別、向漁農處發出意向書,以及就有關的農業搭建物,修訂有關的批准書。申訴專員注意到,地政總署按照既定的做法,向漁農處發出意向書,雖然因資源的限制而沒有修訂有關的批准書,但其決定可以接受。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有關地政總署在處理飼養禽畜牌照申請一事上行政失當的投訴不成立。此外,申訴專員注意到,處理有關該農場發出臭味造成滋擾的投訴,並非地政總署的職責,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於地政總署拖延處理有關投訴一事,這項投訴不成立。
106.然而,申訴專員注意到,雖然地政總署在一九九七年八月進行實地視察時,發現了在批准書內指明作鷄舍用途的飼養場已用作養豬,但直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接獲投訴為止,一直沒有採取跟進行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於地政總署遲遲沒有採取必要的行動,取締違例建築工程,這項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雖然採取執法行動,以取締在私人農地興建的違例農業搭建物,在各項土地行政工作中,其優先次序極低,但地政總署會與有關部門緊密合作,就有關的投訴個案,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