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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683、1998/1686、1998/1735 未載明

、、:處理一宗飼養禽畜牌照的申請失當;遲遲沒有採取行動,取締一項違例建築工程,以及拖延處理一宗關於非法排放廢物造成滋擾的投訴;以及沒有對某無牌飼養禽畜的農場採取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82 頁

詳細內容

359.在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期間,一批村民向漁農處、地政總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投訴,有豬場進行違例建築工程、非法排放廢物,以及造成環境滋擾。一九九八年六月,有關村民向申訴專員投訴漁農處、地政總署及環保署下述事項: (a) 在處理有關農場申請飼養禽畜牌照一事上失當; (b) 遲遲沒有對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農場採取行動;遲遲沒有跟進有關該農場非法排放廢物及發出臭味的投訴;以及(c)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期間,沒有對該並無領取(d)飼養禽畜牌照的禽畜農場採取行動。 由於在接近一九九七年年底時爆發禽流感,漁農處未能在一九九

360.七年十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期間,密切跟進村民的投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申訴專員認為,有關漁農處的(a)至(c)項投訴部分成立。 申訴專員建議,有關部門應積極跟進投訴事項,直至問題獲得解

361.決為止,這項建議已被接納。漁農處定期視察該農場,以確保衞生環境令人滿意,務求臭味問題獲得解決。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至八日期間,漁農處及環保署人員由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一直留在投訴人家中,以確定臭味問題的嚴重程度,並找出臭味來源。漁農處及環保署亦已為投訴人提供負責人員的電話號碼。不論在辦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外,有關人員均會在接獲通知後短時間內,前往有關農場就關於臭味的投訴進行調查。為解決這個問題,漁農處與有關農場經營者擬訂及實施一項計劃,分階段將豬隻搬離沒有領取牌照的禽畜舍,並改善廢物處理設施。

362.一九九九年四月底,有關農場經營者根據漁農處及環保署的建議,委託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促進局)着手改善廢物處理系統,及減輕臭味所造成的滋擾。漁農處定期到農場進行視察,發現該農場經營者已按照定下的時間表搬走豬隻。該農場亦已改善廢物處理設施,使其達到規定標準,並已提高每日的廢水處理量,以減輕可能發出的臭味。此外,生產力促進局一直與該農場經營者合作,以使用除臭劑及在廢物處理設施上裝置防臭屏幕的方式,減輕臭味。

363.漁農處定期就其採取的跟進行動及該農場經營者所實行的改善措施,將有關進展通知投訴人。投訴人確認,有關情況已大大改善。

364.漁農處會繼續密切跟進此個案。由於該農場經營者增加清洗豬舍的次數,並採納生產力促進局建議的所有措施,因此該農場造成環境滋擾的可能性會進一步減低。

365.申訴專員建議,應為農民提供有關就禽畜數目訂定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規模的指引,這項建議已獲得接納。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三十日,漁農處、環保署及生產力促進局為農民舉行有關禽畜廢物處理設施的設計、規模及操作的技術研討會。在研討會上所派發的指南已分發給飼養禽畜的農民及各農業團體。

366.申訴專員所提出有關定期進行視察以確保廢物處理設施符合標準的建議已獲得接納。漁農處人員至少每六個月視察各禽畜農場一次,以確保廢物處理設施符合標準。

367.漁農處、環保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舉行會議,探討如何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考慮立法規定禽畜農場與民居須保持的最短距離。

368.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舉行的跨部門會議商定,要釐定禽畜農場與民居應保持的最短距離,並無客觀準則。然而,跨部門會議與會者建議實施下述措施,以解決有關問題,而有關部門現正推行該等措施: (a) 漁農處及環保署向農民發出有關減輕臭味的指引。有關指引已經備妥,並已分發給飼養禽畜的農民; (b) 凡申請新的禽畜農場牌照,申請者均須提交廢物處理設施的圖則,並載明擬議的地點及減輕對環境的滋擾的措施。漁農處及環保署會審慎評估有關建議,以確保該等設施不會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在漁農處批准有關建議前,地政總署不會批准申請人的建築工程或將有關農業搭建物規範化; (c) 環保署會考慮通過有關處置禽畜廢物的顧問研究,檢討臭味管制措施; (d) 規劃環境地政局會協調各有關部門,就解決由禽畜農場發出臭味所造成的滋擾,探討可行的管制措施; (e) 漁農處會要求規劃署考慮在法定圖則的註釋中,將集約禽畜飼養場和作物農場的土地用途,予以區分;以及(f) 環保署會因應全港發展策略,探討就現有的禽畜廢物限制區及禽畜廢物禁制區進行檢討的可能性。

369.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漁農處已通知申訴專員有關部門另訂上述策略。漁農處並無接獲反對這一系列措施的意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