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清拆令後,遲遲沒有採取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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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接獲投訴,指某樓宇內的違例間隔導致樓梯通道被封後,屋宇署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發出命令,要求業主在60 日內完成改善工程。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及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業主兩度致函該署,表示其中一條通道的改善工程將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完成,並要求延期完成餘下通道的改善工程。不過,該署直至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才拒絕其申請。一九九八年二月,業主完成了一條連接兩條樓梯的通道,以改善有關情況。
276.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該署原則上同意業主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提交的改善建議,但並無指明改善工程須於何時完成。
277.其後,業主完成了有關改善工程,該署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及十二月前往視察時,亦注意到這一點。
278.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屋宇署已採取下列行動: (a) 所有走火通道改善工程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完成;以及(b) 屋宇署將處理尚未遵行的命令,列為該署管制執行部最優先處理的工作。如今,該署已可在清拆令期限屆滿之際密切跟進有關工作。隨着該署的計劃工作推行奏效,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發出而尚未遵行的命令,已由一九九六年年初的6220 宗,穩步下降至目前的 3372 宗。此外,今年我們已撥出新資源,清拆高度危險的天台違例搭建物及影響消防安全的違例建築工程。 實際上,該署已密切跟進有關改善工程的進度。儘管業主是在命令期限屆滿後17個月才完成全部補救工程,但我們認為這並非無故拖延,因為業主已展開接通兩條樓梯的工程,並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完工。 為此,發生火警的危險已有所降低,而如果這就是最初所發現的情況的話,該署根本就不會發出命令。 關於業主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申請延期一事,申訴專員認為,該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才拒絕有關申請,實屬無故拖延。他認為該署指在該段期間與業主一直保持聯繫的解釋也許是可信的,但卻無檔案記錄可證實該署已採取實質行動跟進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