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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462 未載明

處理投訴人的申請及投訴失當,以及一名職員態度欠佳。

部門未註明 1998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4 頁

詳細內容

184. 投訴人以 “綠表”申請第19期丙居屋。當他向居屋中心查詢其申請時,對居屋中心職員態度欠佳表示不滿。此外,當房屋署通過該署的熱線接獲他對該名居屋中心職員的投訴後,房屋署將其資料向被投訴人的上司透露,而這宗投訴個案也牽涉被投訴人的上司。

185. 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出有關“與租戶會面”的物業管理處訓令第 M29/98號,提醒所有管理人員在與租戶會面後,將有關資料記錄。

186.•房屋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發出有關“處理公眾投訴的程序” 的房屋署總務通告第3/99號,提醒投訴主任不要指派任何被投訴的人員負責有關投訴的調查工作。

187.申訴專員的建議,已載於一九九九年一月房屋署的內部刊物一《屋語》(“House Talk”),以通知所有員工。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