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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20 成立

在進行視察時沒有發現違例搭建物,以及沒有以書面解釋發出另一份命令取代先前發出的命令的原因。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61 頁

詳細內容

271.屋宇署向身為業主的投訴人發出清拆令,要求她拆除違例天台搭建物。投訴人其後把該違例天台搭建物拆除。屋宇署在進行視察以查看投訴人是否已完成規定事項期間,發現通往天台的樓梯平台有另一項違例建築工程,而該項工程由附有門的房間組成。該署遂發出另一份命令取代第一份命令(取代命令),要求投訴人拆除新增違例建築工程。

272.投訴人聲稱,上述“新增違例建築工程” 在屋宇署人員首次就舊有違例建築工程進行視察時已經建成。她又辯稱該項違例建築工程只是一個櫃。她本以為屋宇署會就她辦妥拆除舊有違例建築工程一事,發出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但卻接獲取代命令,使她產生誤會並感到混淆。

273.申訴專員的結論是,屋宇署人員未能發現“新增違例建築工程”早已存在,因此這項投訴部分成立。至於取代命令一點,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應先發出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以撤銷第一份命令,然後才在發現新增違例建築工程時發出新的命令。因此,這項投訴是成立的。

274.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屋宇署已採取下列行動: (a) 該署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發信向投訴人道歉; (b)提醒該署人員在視察違例建築工程時必須小心謹慎。主管人員將審核視察報告,並與屬下的組長進行討論,從而監察有關工作; (c)此外,屋宇署亦已訂定經改良的程序,以處理違例建築工程已按舊有命令拆除,但又發現新增的違例建築工程的情況。有關程序如下: (i) 發信予業主,確定他已根據舊有命令完成規定事項(此信須於土地註冊處登記);以及(ii) 隨上述信件附上通知信,告知業主該署發現新增違例建築工程,並要求他主動將之拆除,否則該署將發出新的命令(此信毋須於土地註冊處登記)。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