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134 不成立
因實施分流制度,以致沒有即時醫治投訴人的兒子。
部門未註明 1998
詳細內容
418.投訴人的兒子經普通科醫生轉介到醫管局轄下某間醫院醫治眼疾。病人在醫院的急症護理診所接受評估後,按分流程序被列為患有非緊急眼疾,並獲編配非緊急約期,在11 個月後就醫。其後,病人向私家眼科醫生求診,並接受了激光治療。投訴人對該醫院的分流制度,以及其兒子須等候一段長時間,方可獲得醫生診治,感到不滿。 申訴專員注意到該醫院的急症護理診所分流制度,旨在確保院方
419.可根據病人的臨床需要,按病情緩急為病人提供治療。在本個案中,院方評定病人的病情為非緊急情況,因此建議他預約非緊急約期。有關的評估工作是由一名受過專業訓練的分流護士根據分流指引進行的。在本個案中,所需的排期時間,與其他非緊急個案所需的排期時間無異。院方亦曾建議該名病人,假如他眼睛的情況惡化,即使未到預定約期,亦可返回醫院就醫。
420.經檢討這個案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不成立。
421.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院方已採取下列行動: (a)院方已在等候大堂張貼告示,並經常以廣東話及英語作出廣播: (i) 以宜傳醫院的急症護理診所提供的服務;以及讓病人知道,按分流程序被列為患有非緊急眼疾者須排期(ii)預約,於較後時間方可獲得醫生診治。 (b) 院方已在等候大堂張貼告示,通知病人非緊急約期的預計排期時間;以及(c) 院方已在等候大堂及預約處張貼告示,提供有關醫管局轄下其他眼科專科診療所排期時間的最新資料,供病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