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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005 不成立

在處理投訴人興建小型屋宇一事上有欠公允,以致投訴人須要繳付雙重罰款。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30 頁

詳細內容

98.投訴人投訴地政總署元朗地政處在處理其興建小型屋宇一事上有欠公允,以致他須要就違反高度限制及補領豁免證明書繳付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在小型屋宇的

99.建築工程展開之前,申請人必須事先申領有關的豁免證明書。此外,在小型屋宇建成後,申請人須申領完工證,證明該小型屋宇依照有關的牌照條款興建。

100.一九九二年四月,投訴人根據牌照條款的規定,致函元朗地政處,敍明他將會興建的小型屋宇所在地段的界線,並要求該處確認有關地段界線。其後,投訴人動工興建該小型屋宇,並在工程完成後,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向元朗地政處申請完工證。不過,後來該處發現投訴人的小型屋宇高度超出牌照條款所訂明的高度限制,並且投訴人未經申領有關的豁免證明書,便展開小型屋宇的建築工程。其後,投訴人因違反高度限制及補領豁免證明書而被罰款。投訴人對此感到不滿,並認為元朗地政處在一九九二年四月收到他就劃定其小型屋宇的地段界線提出的要求時,應提醒他必須申領豁免證明書及遵守高度限制。申訴專員認為,元朗地政處應提醒申請人必須在建築工程動工前申領有關的豁免證明書,因此這方面的投訴成立。不過,申訴專員注意到,有關的牌照條款已訂明高度限制,因此這方面的投訴不成立。 地政總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把建議付諸實行。

101.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