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951 未載明
沒有按照內部工作指引處理某私人屋苑一羣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 條提出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申請。
詳細內容
62.投訴人投訴民政事務總署不合理地批准某私人屋苑擬成立的單一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就寬免查冊費所提出的申請。
63.申訴專員建議,民政事務總署考慮檢討該署有關批予寬免查冊費的做法,並制訂一套具體指引,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批予“第二次”寬免。民政事務總署已檢討有關批予寬免查冊費的程序,所得結論是,應以該署只批予一次寬免的慣例作為標準,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有充分和全面的理由支持,則可再批予第二次寬免,但每宗個案須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對於制訂有關批予第二次寬免的指引,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有所保留,因為這樣可能意味着批予第二次寬免是現行的政策方針。此外,鑑於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多不勝數,因此並無實際形式可供制訂有關指引時採用,而且一般指引通常會載明每宗個案須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當局已向申訴專員詳細解釋上述各點。
64.雖然申訴專員注意到民政事務總署已審慎考慮有關建議,並檢討有關程序,但申訴專員仍然認為應制訂若干具體指引,就批予第二次寬免作出規定。根據申訴專員的最新建議,民政事務總署已就批予第二次寬免公布指引。申訴專員對民政事務總署已依從其建議感到滿意。 至於申訴專員建議民政事務總署考慮在適當情況下節省公帑,例
65.如提供從土地註冊處獲得的擁有權記錄的副本,民政事務總署已研究這項方案,即複印從土地註冊處獲得的擁有權記錄,免費為業主提供有關副本,但發現這項安排會違反《土地註冊費用規例》的規定。經民政事務總署解釋後,申訴專員已同意,由該署向業主提供擁有權記錄的副本,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