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902 未載明
處理投訴人申請長者公屋單位一事失當。投訴人為單身長者,他在一九九五年五月根據高齡單身人士優先
詳細內容
170.配屋計劃申請公屋。一九九八年四月,他向房屋署查詢,獲悉署方已發信給他,通知他獲編配一個田灣邨的單位。不過,他並沒有在指定白期出現完成入住手續,以致房屋署取消編配。投訴人聲稱他並未收到署方的編配函件,故此不滿署方向他發出固定形式公函,表示署方認為他拒絕接受田灣邨的單位的理由是“合乎情理” 的。
171.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向屋邨管理人員發出有關“加快租出單位”的申請組通告第3/98號,要他們在聯絡那些沒有出現完成入住手續的申請人時遵照有關程序。 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I72.固定形式公函(發給那些沒有出現完成入住手續的申請人)的字眼已作修訂,並由一九九八年七月起使用,以便向申請人傳達更清晰準確的信息,盡可能避免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