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地停發傷殘津貼給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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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投訴人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領取普通高齡津貼。有關個案由西貢社會保障辦事處(辦事處)處理。在廣華醫院一名醫生的建議下,投訴人獲准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為期一年。 投訴人經醫生證明,因患有慢性支氣管疾病,導致100%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124.一九九七年一月,辦事處接獲黃大仙醫院交來的另一份醫療評估表格,證明投訴人因患有慢性支氣管疾病,導致100%傷殘達兩年(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計)。辦事處遂將投訴人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相應地延長一年,由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125.一九九八年一月,辦事處接獲尤德夫人分科診療所一名醫務社會工作員轉介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隨申請夾附的醫療評估表格,證明投訴人右眼失明,導致50%傷殘。辦事處誤以為該表格為另一份更新資料,便由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停發普通傷殘津貼予投訴人,因為只有100%傷殘的人士才可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在此期間,投訴人撤銷其綜援申請。
126.‘一九九八年三月中,辦事處主管因應投訴人兒子的查詢,直接與有關醫生作出澄清,後發現醫療評估證明投訴人右眼50%傷殘,並非旨在取代先前的醫療評估(證明投訴人患有慢性支氣管疾病,導致100%傷殘,故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資格)。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恢復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同時收回停發津貼期間應支取的津貼額。
127.投訴人當時已向申訴專員提交其個案。社署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接獲申訴專員轉介投訴人的個案。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社署已採取下列行動:
128. (a)《社會保障程序手冊》的有關指引已經修訂,以提醒社會保障辦事處的人員日後應如何處理類似個案; (b)西貢社會保障辦事處根據現有記錄,檢討了91個已完結及1105個處理中的傷殘津貼個案,並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完成檢討工作。在檢討範圍內的個案中,並無發現評估不當或不當地停發津貼的情況;以及(c) 署方曾與各社會保障辦事處的主管討論此個案,以確保所有處理人員均明白處理類似個案的適當程序。此外,署方也請各社會保障辦事處檢討有關個案,以確保沒有錯誤停發津貼。經檢討後,並無發現評估不當或不當地停發津貼的情況。當局信納,社署已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防類似事件重演。
129.社會福利署署長已接納所有建議,以防錯誤停發普通傷殘津貼,並按需要作出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