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投訴人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一事上有所延誤,以及遲遲不處理他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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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投訴人在入境事務處大埔辦事處的投箱,投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申請書。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他前往上述辦事處,就其聲稱的中國國籍,提交證明文件,並要求優先處理其申請,因為他想使用護照作為旅遊證件,而不想使用其香港身分證明書(有效期至二零零六年),而他打算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底左右出外旅遊。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他以電子郵件方式,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處理其護照申請一事上欠缺效率,提出投訴,並將投訴副本送交申訴專員。 雖然入境處正在處理其投訴及申請,但他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再以傳真方式向入境處提出其投訴,並再次將副本送交申訴專員。當日,其申請獲批准。他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領取其護照。 申訴專員注意到,這宗個案屬非一般性的申請,因此入境處須要
10.檢查記錄,而申請人亦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非一般性的申請所需的等候時間會因個別個案而異,並須取決於當時接獲這類申請的數量及資源狀況。此外,由於投訴人持有香港身分證明書,有效期至二零零六年,因此其申請並不屬於可獲優先處理的類別。根據入境處的優先處理計劃,投訴人要求及早處理其申請的理由並不足以獲得特別考慮。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入境處在處理投訴人的申請一事上並無不當的拖延。 申訴專員亦注意到,投訴人分別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四
11.月二日提出投訴。在入境處就首宗投訴作出答覆前,投訴人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致電該處。入境處藉此機會確認收到有關投訴。至於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作出的第二宗投訴,入境處當日即致電確認接獲有關投訴。入境處就上述投訴完成調查工作後,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致函投訴人,作出詳細答覆。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不成立。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入境處已修訂互聯網網頁上的資料,表明
12.能否達到服務承諾亦須視乎個別申請的情況。至於填表須知及收件回條,待現有存貨用罄後,會在重印時作出相應修訂。
13.有關非一般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申請,入境處已採取措施,在申請人提交所有證明文件後,發信通知申請人預期辦妥其申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