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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747 成立

沒有給予投訴人適當的治療,並不當地要求他在「不遵醫生勸告提前出院證明書」上簽署。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93 頁

詳細內容

414.投訴人前往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某間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懷疑他頸椎出現問題,隨後他在該醫院留醫。由於病人並非香港居民,而他的醫療問題不需要即時跟進,因此,主診醫生建議病人可以回國後才醫治。病人亦接納醫生建議的安排。鑑於對他的情況的檢查、治療及持續觀察在其出院前並未完成,院方遂要求病人在“不遵醫生勸告自行出院證明書”上簽署。主診醫生發給他一封信,敍明他的情況,以便他回國後就醫。

415.投訴人其後投訴醫管局轄下的有關醫院: (a) 沒有給予他適當的治療;以及(b) 不當地要求他在“不遵醫生勸告自行出院證明書”上簽署。

416.申訴專員在進行調查時,未能找到病人獲發的醫生證明書。經檢討調查結果後,申訴專員所得結論,是投訴事項(a)不成立,而投訴事項(b)則部分成立。

417. 醫院管方已進行全面檢討,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以防止或盡量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a) 已舉辦一系列座談會,提醒醫務人員要向病人清楚解釋病情; (b) 已成立醫管局總辦事處轄下的工作小組,以檢討關於使用“不遵醫生勸告自行出院證明書”表格的指引。醫管局已設計一款新表格“獲悉醫生勸告後自行出院表格”,取代“不遵從醫生勸告自行出院證明書”,以便病人確認明白醫生的勸告;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