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656 部分成立
沒有迅速採取行動,解決學校職員宿舍漏水的問題,導致浪費食水,水費愈來愈高昂。
詳細內容
260.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所中學的校長(投訴人)致函建築署指通往該校校工宿舍的地下水管可能出現滲漏情況,故該校須申請進行緊急維修。滲漏情況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得到維修。
261.投訴人認為水務署、教育署及建築署沒有迅速採取行動,解決漏水的問題,導致浪費食水,水費愈來愈高昂。申訴專員認為有關建築署的投訴部分成立,並提出一些建議。
262.就着申訴專員的建議,建築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提醒所有處理資助學校修葺工程的人員,須迅速處理進行緊急修葺工程的要求,盡快回覆有關的書信,並根據市價,提供修葺工程的估計開支。
263.一九九八年七月初,教育統籌局局長要求就資助學校的主要維修和修葺工程的整體過程進行檢討。建築署已因應其要求,提交簡化緊急修葺工程程序的建議。經修訂的程序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實施後,各學校如須進行緊急修葺工程(所需開支不超過200,000元),無須事先獲得教育署批准,便可直接要求工務部門提供服務。在此安排下,建築署可在學校要求進行緊急修葺工程時直接作出回應,並確保該署人員迅速進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