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迅速採取行動,解決學校職員宿舍漏水的問題,導致浪費食水,水費愈來愈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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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一所中學(“該校”)的校長致函建築署,並以副本致教育署,指通往該校校工宿舍的地下水管可能出現滲漏情況,故該校須申請進行緊急維修。該校就維修工程取得的報價逾 8,000元,這項申請是符合《中學資助則例》(一九九四年九月)的規定,該則例列明少於 8.000元的維修費用可記入學校及班級津貼”的帳目;若維修屬緊急性質,則申請 8.000元或以上維修津貼的要求亦可獲考慮。該項要求亦符合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發出的行政通告第22/94號所訂定的申請緊急維修程序。
312. 教育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致函建築署,就該校的申請徵詢該署的意見,並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向建築署發出催辦便箋。
313.建築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的覆函中預算有關維修費用為
3.000元,較可記入學校及班級津貼帳目的8,000元限額為低。因此,該校應直接自行安排承辦商進行工程。該校校長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獲悉建築署的建議。
314.在一九九九年四月,水務署通知該校,除非該校對滲漏進行維修,否則將截斷該校的供水。
315.教育署接獲該校校長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發出的函件,指該校已聯絡建築署介紹的承辦商,但所報費用為8,000元。同時,該校致函水務監督辦事處,要求不要截斷供水,並通知該辦事處,該校員工已獲得指示,在不須用水時關閉總掣。
316.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教育署就該校校長的查詢致函建築署,要求該署向該校提供意見及協助。教育署並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建學校及班級津貼是每半年預付予學校,以支付與學校運作有關的開支和購買圖站。 築署發出催辦便箋。其後,教育署獲悉有關工程已經完成,費用為6,000元。 雖然有關工程已完成,但該校校長不滿水務監督因地下水管滲漏
317.而向該校徵收大額水費(約 4,000元)。他認為該筆水費不合理,並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致函請教育署署長協助親自向水務署署長上訴,請他重新考慮該校的要求,免收因漏水而須多繳的水費。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署署長指令檢討緊急維修程序。同時,教育署署長亦親自向水務署署長提及此事,水務署署長答應重新研究該宗個案。教育署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回覆該校校長(副本致水務署署長),告知他有關進展。水務監督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回覆該校校長的函件(副本致教育署署長)中解釋,為確保不會因不適當延誤維修工程而浪費食水,若該校於水務署發出大量用水通知書的21日內完成所需維修工程,才會獲當局全數免收因漏水而須多繳的水費。 申訴專員建議檢討緊急維修程序和迅速處理涉及緊急維修的函
318.件,已獲有關部門接納。教育署與建築署及其他有關部門已制訂辦法,以簡化緊急維修程序。根據簡化程序,工務部門獲整體批准,進行預算費用不超過200,000元的緊急維修工程。簡化程序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起實施,並於六個月內檢討。
319.教育署難以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基於例外情況向該校發放特別補助金,以繳付部分爭議中的水費。不過,教育署擬按照上述例外情況,考慮特別批准該校把部分爭議中的水費記入學校及班級津貼的帳目。該項建議獲申訴專員及該校接納,並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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