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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591 不成立

在一九九七年的綜合招聘考試中所作的安排對投訴人造成不公。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8 頁

詳細內容

205.一九九七年的綜合招聘考試分兩部分進行,即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按照慣例,公務員事務局會為應考時需要特別協助的個別弱能考生作出特別安排,包括特別的試場及設備。

206.投訴人為一名弱視考生,他應考綜合招聘考試第一部分,獲提供一份經放大的試卷(由A4 尺寸放大至A3尺寸)和獲許延長考試時間(語文試卷由45分鐘延長至60分鐘)。在考試後,投訴人致電負責安排該考試的公務員考試組,表示若他獲准參加綜合招聘考試第二部分,他希望該部分的《中文試卷:個案處理》可用經放大的粗體字印於A4 尺寸的紙上。他又表示,綜合招聘考試第一部分《英文運用》經放大的試卷,對他來說是“僅可接受”。

207.其後,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應考綜合招聘考試第二部分,《中文試卷:個案處理》一卷已按其要求特別印製(中文字體以經放大的粗體字印於 A4尺寸的紙上),而《英文試卷:個案處理》一卷則如同綜合招聘考試第一部分的安排,試卷由A4尺寸放大至 A3尺寸。

208.投訴人於應考綜合招聘考試第二部分後向公務員考試組投訴,表示他在閱讀《英文試卷:個案處理》一卷時有相當困難。他辯稱,他所提出進一步放大試卷的要求,是包括《中文試卷:個案處理》及《英文試卷:個案處理》。他要求當局為他安排另一次考試,或在評核其《英文試卷:個案處理》的表現時給予特別考慮。 在詳加考慮後,公務員考試組決定不接納投訴人的要求,因為該

209.組已盡可能順應其要求作出特別安排,方便他參加該項考試。若為他安排另一次考試或在批改其試卷時給予特別考慮,則恐怕對其他考生不公平。公務員考試組亦注意到,若考生在考試期間提出特別要求,其實仍可盡量安排的,但《英文試卷:個案處理》的監考員已確定,在考試期間該考生並無任何投訴或提出特別要求。

210.在接獲公務員考試組的答覆後,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完成調查,結論為該宗投訴不成立。不過,申訴專員也向公務員考試組提出了一項建議。 公務員考試組已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檢討有關弱能考生要

211.求特別協助的處理程序,從而令該等考生在要求特別協助後,均獲得口頭及書面確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