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8/0500、1998/0501 成立

、:不合理地把投訴人調往一個環境較差的囚室,而且當他查詢囚犯各類飯餐的價目及表示要申請法律援助控告懲教署署長時,又對他諸多留難。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99 頁

詳細內容

436.投訴人為一名囚犯。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他被監獄管方從一個囚室調往另一個他認為環境較差,而且接收電台廣播效果並不理想的囚室。投訴人認為該次調動並不合理。申訴專員知悉,該次調動是依據一項部門指令,並基於保安理由而作出的。因此,該宗投訴的論據並不成立。

437.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投訴人要求監獄管方提供囚犯各類飯餐的價目。管方在回應時要投訴人提出支持其要求的理由。儘管投訴人認為監獄管方剝奪了他獲知有關價格資料的權利,但申訴專員認為監獄管方並無責任提供該等資料,而管方處理該項要求的方式並非不合理。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該宗投訴的論據並不成立。

438.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投訴人向獄方人員表示要申請法律援助以控告懲教署署長。投訴人聲稱,該名獄方人員曾要他提出申請法律援助的理由,但監獄管方堅稱,管方只是按照既定的做法,要求投訴人以書面方式確定其意向。申訴專員認為,獄方人員所採取的行動並不適當,因為投訴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而考慮有關申請則是由法律援助署決定的。申訴專員認為有關在投訴人要申請法律援助控告懲教署署長時對投訴人諸多留難的投訴成立。申訴專員亦注意到,有關處理囚犯申請法律援助個案的現行部門指令,只載有就刑事案件申請法律援助的安排,而沒有關於民事訴訟的安排。

439.懲教署署長已考慮過申訴專員的建議。現時協助囚犯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並無規定囚犯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懲教署署長已糾正石壁監獄不按常規辦事的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