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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404 部分成立

向投訴人多收水費,投訴人其後提出投訴,依然無效;此外,又說服投訴人繳付水費按金,但事後卻截斷供水。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15 頁

詳細內容

40.投訴人為某單位的業主,該單位已租予租客。一九九七年四月,他接到該單位的水費單,總額為1,178元,涉及時期為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就有關水費提出爭議,聲稱該租客為有關單位用水帳戶的登記用戶,而自該租客於一九九六年四月遷出後,該單位一直空置。投訴人為了就水費提出爭議,遂在水務署人員的建議下申請轉為該用水帳戶的登記用戶,並繳交水費按金。其後,投訴人再收到兩份水費單,收信人均為先前的登記用戶。 4l.在此期間,當局亦發現有關單位的內部供水裝置已腐蝕而須進行維修。水務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發信至有關地址,收信人為先前的登記用戶,信中促請用戶進行所需維修工作。雖然水務署發出催辦函件,但已腐蝕的內部裝置仍未修妥,故該單位的供水於一九九七年七月被截斷。投訴人感到受屈,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42.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發現,投訴人並未留意到根據法例,他無須負責支付先前登記用戶未付的水費。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並未向投訴人清楚解釋其作為佔用人及用水帳戶登記用戶的責任,使他在接獲發給先前登記用戶的繳款通知單時感到困惑。因此,申訴專員認為該項指水務署收取過多水費,而盡管投訴人其後提出投訴,依然無效的投訴部分成立。

43. 關於截斷有關單位供水一事,申訴專員注意到,雖然投訴人已轉為該用水帳戶的用戶,但水務署發出該封要求維修已腐蝕的內部裝置的函件時,收信人仍是先前的登記用戶,而非投訴人。因此,申訴專員認為該項指水務署說服投訴人繳付按金後卻截斷供水的投訴亦部分成立。

44.為回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水務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致函投訴人,清楚解釋他無須為原有登記用戶未付的水費負責。此外,該署會在投訴人修妥該單位腐蝕的內部裝置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恢復供水。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