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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29 不成立

在處理投訴人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一事上,有所延誤。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5 頁

詳細內容

3.投訴人於一九七一年在中國出生。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作出投訴時,他正在新加坡求學。在投訴人出生時,其父親為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4.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投訴人經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提出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申請,但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到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才收到有關申請。據投訴人所知,他應該會在六至八星期內得知申請結果,投訴人遂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就其申請作出查詢,但獲悉有關申請仍在處理中。一九九八年一月,投訴人抵達香港,並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與入境處人員會面。他獲悉其個案是特別個案,當局須作進一步考慮。投訴人對入境處在處理其申請一事上有所延誤,感到受屈,因此向申訴專員投訴入境處。 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本個案沒有先例,並且涉及複雜的法律觀點,這是有關申請需要較長時間處理的主要原因。此外,本個案涉及兩宗相連的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申請),因而變得更為複雜。有關審批程序持續進行,而並無迹象顯示有所延誤。 經研究本個案的所有有關資料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

6.申訴專員建議入境處在有關的填表須知上,列明某一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申請人(如適用)須先獲發居留權證明書的規定。 鑑於居留權問題因終審法院的判決而出現新進展,而有關進展或會對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有所影響,待情況完全確定後,入境處會在有關的的填表須知內加入有關這項規定的資料。 至於入境處未能在已公布的所需處理時間內辦妥的非一般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申請,該處已採取措施,向申請人發出簡覆,並告知有關其申請的進展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