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314 不成立
未能解決漏水問題,而且遲遲未能找出問題的成因。
詳細內容
投訴人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致函大埔民政事務專員,就其
37.住宅單位天花板漏水問題作出投訴,大埔民政事務專員其後要求區域市政總署採取行動。該署未能確定問題成因,遂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把個案轉介水務署跟進。水務署按照既定程序檢查投訴人住所上層單位的用水記錄,進行實地視察和作流量檢查,結果發現並無證據顯示該上層單位的水管有毛病。調查結果分別寄予投訴人、上層單位住客及區域市政總署。投訴人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另行向區域市政總署直接投訴有關漏水問題。該署未能確定問題成因,故再把個案轉介水務署作進一步檢查。水務署再度展開調查,所得結果與以前一樣,並把結果通知有關各方。一九九八年三月,區域市政總署、屋宇署及水務署展開聯合調查。其後,區域市政總署進行更多測試,確定漏水原因是上層單位浴室地台漏水。屋宇署遂通知上層單位業主採取補救行動。不過,投訴人不滿意該三個部門的行動,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38.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為,有關水務署的部分投訴事項不成立,因為該署已按照既定程序即時採取行動。
39.水務署跟進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檢討和修訂處理漏水投訴的程序,並制訂調查該等投訴的新服務標準。水務署亦已參與由屋宇署統籌的跨部門檢討工作,結論為委任一個部門統籌並作最後回覆的方法並不可取,因為每個部門各有其專業範疇及技術知識,並且須依照本身的程序及政策,按照相關規例所定職責和轉委職能處理事務。此外,如經統籌作出回覆,各部門可能須進行多次不必要的聯絡,阻延回覆的時間。 因此,由各部門自行回覆將更為恰當。 第山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