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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13 未載明

未能解決漏水問題,而且遲遲未能找出問題的成因。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60 頁

詳細內容

投訴人向區域市政總署報告其單位天花板漏水,而漏水問題是由

264.樓上單位的廚房和廁所位置對換所致。 屋宇署接獲區域市政總署轉介此個案後,該署危樓組前往有關單

265.位視察,發現並無結構上的危險,並發出勸諭信予樓上單位的業主,要求他採取行動,制止漏水的情況。屋宇署管制及執行部再作調查,結果認為把廚房和廁所位置對換並不屬於違例建築工程。

266.區域市政總署其後進行的染色測試證實,漏水是因為地磚出現問題。管制及執行部人員與樓上單位的業主跟進此事,而該名業主其後也修補了出現問題的地磚。 漏水通常是因樓宇出現問題或違例建築工程所致,而這兩種問題

267.現時分別由屋宇署兩個不同的單位處理,而該兩個單位所訂的服務承諾亦各有不同。屋宇署同意,就處理漏水投訴訂定服務承諾,原則上有其可取之處。該署會在實行建議中的改組工作時認真考慮這點。

268.各有關部門均同意,就漏水問題而言,由一個部門作出綜合回覆,對市民來說,並不代表服務水平更高。相信市民大眾會認為,與其由各部門作出綜合回覆,不如切實解決漏水問題。屋宇署認為,此問題應以下文所詳述的其他辦法處理。

269.屋宇署已獲當局批准撥款,聘請顧問研究漏水問題的調查方法。 聘請顧問的籌備工作已經展開。研究工作將於二零零零年年底前完成,屆時我們將可採用更現代化的辦法,更迅速和更可靠地找出漏水問題的成因,從而改善處理漏水投訴的服務。

270.此外,屋宇署亦已發出一份“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並會在短期內發出另一份作業備考,呼籲建築界專業人士協助防止漏水問題出現。就此而言,屋宇署相信,在設計和建造樓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a) 避免在混凝土地板及天台樓板上裝設輸水管道; (b) 確保設有充足的防水結構及設計; (c) 如輸水管道敷設及安裝工作質量欠佳,應拒絕認收工程; (d) 避免使用不合標準的衞生裝置;以及(e) 防止積水的情況出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