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說明三幢歷史建築物屬哪個級別的歷史建築物時,提供有誤導成分的資料;職員濫用職權,行為不當。
詳細內容
216.投訴人代表一所教堂,投訴前文康廣播局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起,該辦事處隸屬民政事務局),投訴事項如下: (a) 在說明三幢歷史建築物(即教堂的牧師宿舍、管工宿舍及女傭宿舍)屬哪個級別的歷史建築物時,提供有誤導成分及前後矛盾的資料,而該教堂擬根據規劃申請(編號 A/K1/101),拆卸該三幢建築物;在評定整個教堂空地範圍(基督中心除外)為“二級歷史建築物”一(b)事上,濫用職權,處理失當;以及(c) 古物古蹟辦事處職員擅自進入教堂範圍,行為不當。
217.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當局通過申訴專員接獲該宗投訴。
218.該教堂設有一幢建於一九零五年的單層教堂,以及三幢附屬建築物,包括建於一九零九年的舊牧師宿舍,以及大約在一九一零年建成的女傭宿舍及管工宿舍。此外,教堂還有一幢在一九七六年建成的七層高基督中心。教堂大樓在一九九零年經古物諮詢委員會評定為二級歷史建築物,但三幢附屬建築物當時並無獲得評級。 為歷史建築物評級是古物諮詢委員會定期進行的工作,以評估歷史建築物的歷史價值及建築優點。有關結果會供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作參考之用,以鑑定哪些建築物可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宣布為古蹟。 為了擴建教堂,投訴人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向規劃署提交申請,
220.要求在教堂空地範圍內興建學校及職員宿舍。由於這項申請建議拆卸教堂的三幢附屬建築物,因此規劃署徵詢古物古蹟辦事處的意見,而基於該三幢建築物具有歷史價值,古物古蹟辦事處要求保存該等建築物。不過,根據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回應,以及其以往就該教堂在一九九四年提出的類似申請所給予的意見,規劃署誤以為整個教堂空地範圍均屬二級歷史建築物。
221. 有鑑於此,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轄下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的文件提及這些建築物屬二級歷史建築物。由於有關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並無送交古物古蹟辦事處,因此該辦事處未能更正有關該三幢附屬建築物評級的錯誤資料。
222.經考慮有關申請後,城規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通知該教堂,其申請不獲批准。拒絕這項申請的理由有五個,其中一項是須拆卸三幢稱為二級歷史建築物的附屬建築物。不過,要強調的是,這項申請並非純粹為了保護文物而遭拒絕。
223.一九九七年五月,城規會應申請人的要求覆核有關申請。雖然當局澄清了三幢附屬建築物的評級,而規劃署亦清楚告知城規會成員,有關建築物仍未經評定等級,但這項申請仍遭拒絕。
224.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古物諮詢委員會應城規會的要求,就教堂三幢附屬建築物進行評估,並將鏊個教堂空地範圍(基督中心除外)評定為二級歷史建築物。在進行評級工作前,部分古物諮詢委員會成員及古物古蹟辦事處職員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前往該教堂空地進行視察。然而,該教堂堅稱,有關人士未經其書面同意,便前往視察有關的教堂建築物。
225. 此外,自該教堂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交有關重建教堂空地範圍的申請以來,該三幢附屬建築物的歷史價值評級一直含糊不清。投訴人對此感到受屈。該教堂亦認為,其後整個教堂空地範圍(包括停車場)經評定為二級歷史建築物,令人難以接受。
226.投訴人分別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及一九九八年二月,向古物古蹟辦事處發出兩封投訴信,反對有關該教堂空地範圍的評級。古物諮詢委員會認為,這宗投訴是因為對評級制度有所誤解而引起的,並要求古物古蹟辦事處向該教堂作出澄清。儘管古物古蹟辦事處作出了解釋,但投訴人其後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就載於上文的事項,向申訴專員投訴古物古蹟辦事處及規劃署。
227.申訴專員經進行調查後,確定有關古物古蹟辦事處的投訴事項(a)成立,而投訴事項(b)及(c)則不成立。
228.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古物古蹟辦事處已採取下列行動: (a) 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古物古蹟辦事處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就這宗不愉快事件,向該教堂致函道歉。 (b) 提醒有關人員日後必須認真審慎處理所有重建申請一九九八年八月,當局與古物古蹟辦事處人員舉行兩次特別會議,提醒他們必須認真審慎處理所有重建計劃。其後,負責處理重建計劃的人員每月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c) 加強規劃署與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協調(i)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古物古蹟辦事處與規劃署舉行特別會議,深入檢討有關處理對文化遺產地點或會產生影響的重建計劃的現有安排。各與會者同意採取若干跟進行動: (A)凡處理涉及一九六零年之前落成的建築物的重建計劃,規劃署會徵詢古物古蹟辦事處的意見; (B)就規劃申請而言,在有需要時,規劃署會將有關文件送交古物古蹟辦事處,以徵詢意見,或邀請該辦,事處的代表出席有關會議;以及(C)古物古蹟辦事處會為規劃署提供歷史建築物及考古地點清單,以及有關的地盤平面圖及註釋。 作為上文(i)項所述第(C)點的跟進行動,古物古蹟辦事處已(i)將一份載有67項法定古蹟、約500 幢已獲評級的歷史建築物,以及約200個考古地點的記錄,連同地盤詳圖及註釋,送交規劃署。在最近完成的兩項全港歷史建築物及考古地點調查中經鑑定及評估的其他地點,在調查所得資料的分析及研究工作完成後,將會納入有關記錄;以及(ii)古物古蹟辦事處及規劃署不時舉行會議,討論各項對文物地點可能有影響的發展項目,以及共同關注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