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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2 頁
168.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些人將一隻狗留在啟業邨辦事處,其後一名男子往辦事處將狗帶走,但護衞員要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才把這宗個案記錄下來。由於該護衞員已遭解僱,而個案記錄也不完整,因此難以確定有關狗隻是否屬於投訴人。 當局已檢討屋邨辦事處處理失物報告的現行程序。有關指引經已
169.制定,並將發出,要職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