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184 未載明
沒有將收地一事通知身為土地業權人的投訴人;收到反對信後不回應;以及遲遲未執行清拆行動。
詳細內容
166.投訴人是石埗村的土地業權人。一九九七年六月,他們獲租戶通知,政府將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在石埗村進行清拆行動。有見及此,投訴人向元朗民政事務專員寄交反對信,民政事務專員其後將信轉交給房屋署及地政總署予以回覆。不過,兩個部門均沒有直接回覆投訴人。投訴人不滿房屋署及地政總署未有將收地一事通知他們,並延遲執行清拆行動,而不作解釋。 申訴專員的建議,已納入有關“處理轉介及延遲清拆”的行動及
167.重建科通告第2/98號,以及及有關 “處理公眾投訴的程序”的房屋署總務通告第3/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