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將收地一事通知身為土地業權人的投訴人,以及收到反對信後不回應。
詳細內容
93.投訴人投訴: (a) 地政總署及房屋署沒有就清拆元朗洪石路構築物一事,將通知書直接送達有關的業權人;以及(b) 地政總署及房屋署沒有就元朗民政事務處轉交投訴人的來信作出回覆。
94.有關投訴事項(a),申訴專員注意到,元朗地政處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將清拆申請書送交房屋署元朗清拆股,並預期有關用地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清理妥當,以供進行一項公共工程。一九九六年十月,元朗清拆股進行清拆前登記,並且將清拆通告張貼於受影響的構築物。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 章)的規定,在收地建議獲行政會議批准後,地政總署須將有關收地一事的憲報公告副本及特惠補償建議函件,送交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並將憲報公告副本張貼於須收回的用地。然而,由於行政會議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批准收回有關土地,而有關的憲報公告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刊登,因此地政總署只能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後才向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發出憲報公告及建議函件。在這方面,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及房屋署均已根據既定的程序及有關法例行事,因此這部分的投訴不成立。
95.至於投訴事項(b),地政總署在收到經元朗民政事務處轉交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的投訴信後,考慮到信中內容主要涉及諮詢事宜,以及清拆行動對該區長遠發展的影響,遂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將該信轉交新界北拓展處處長,並請他直接回覆投訴人。至於房屋署,由於該署認為,該封由元朗民政事務處轉交的信件主要涉及整個收地行動及有關的補償事宜,因此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回覆元朗民政事務處,表示未能就該信件作出答覆。新界北拓展處處長已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向投訴人作出詳細答覆。
96.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及房屋署應與有關部門聯絡,並弄清各部門在信中所述事宜上所擔當的角色。有關部門就進一步的行動達成共識後,應通知投訴人有關情況及/或將有關投訴轉交其他部門處理的原因。不過,地政總署及房屋署只是分別向元朗民政事務處說明其立場,以及將該個案轉交新界北拓展處處長處理,而沒有通知投訴人。雖然有關政府部門已諮詢投訴人及受影響村民的代表,並以書面提供有關該發展計劃相關事宜的資料,但地政總署及房屋署仍不可完全免除就投訴信作出回覆的責任。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這部分投訴成立。 有關部門已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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