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投訴人申請把配水庫上蓋用作射擊場地一事上,有欠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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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投訴人代表香港射手聯會,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水務署提交申請,要求使用鳳凰配水庫上蓋作射擊練習場地。水務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拒絕其申請,理由是該署認為配水庫並不適合用作射擊練習區,而且香港射手聯會既非射擊運動的監管組織,亦非該組織的附屬會員。水務署把配水庫上蓋再撥作康體用途的政策,是申請機構所提供的設施必須開放予市民或學校與團體使用。此外,負責管理有關康樂設施的申請機構必須為政府機構。該署只會在例外情況下,才會批准私人機構使用配水庫上蓋進行體育活動。在這方面,主要的考慮因素是有關機構必須為有關體育活動的認可監管組織,或至少為該組織的附屬會員,並獲文康當局(原為文康廣播司)的支持。
34.自一九九七年六月起,投訴人已多次要求水務署重新考慮其個案。他聲稱,與水務署批准的其他類似個案比較,該署對其申請處理不公。他引述其他兩個配水庫的現有射擊練習區作為先例,在該等個案中,水務署曾考慮一些例外情況,批准香港射擊總會及香港義勇軍協會(於前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解散後成立)這兩個私營機構的申請。水務署亦就香港射手聯會的多次要求作出回應,解釋其政策以及該會所引述的兩宗個案的例外情況,並指出香港射手聯會至今仍未能證明該會符合批准申請的要求。
35.申訴專員同意,香港射手聯會純為私營機構,其申請並不符合水務署相關政策的規定,而水務署在拒絕該會申請時,在處理上並無不當之處。申訴專員亦認為,水務署批准前述兩個私營機構使用配水庫上蓋作射擊練習區是恰當的,因為該等機構在申請時符合水務署的政策規定。不過,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把前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所獲的批准,“自動”延續予其後成立的香港義勇軍協會,這種安排並不公平,因為後者雖為註冊慈善團體,但只是私營機構,而非射擊運動的監管組織,亦非該組織的附屬會員。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應檢討香港義勇軍協會的地位,並決定應否延續該協會的短期牌照,授權其使用配水庫上蓋,而水務署亦不應把該會的地位視作與香港射手聯會有所不同。鑑於水務署並無進行該項檢討,申訴專員的結論為,該宗投訴部分成立。
36.水務署已檢討和發出有關指引,在現有使用者的短期租約/牌照期滿時重新查核其最新狀況,才延續其租約/牌照。香港義勇軍協會的最新狀況已經過查核,證實符合水務署現行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