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承諾,沒有讓投訴人的鮮魚檔遷回重建後的新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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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包括投訴人在內的 32 名魚檔租戶以往一向在舊西營盤街市經營。由於該街市進行重建,他們唯有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暫時遷往鄰近的正街街市。
49.投訴人聲稱,市政總署曾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去函商會,明確指出一俟工程完成,34個已遷往正街街市的魚檔(由32個魚檔租戶租用),將一律遷回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繼續營業。可是,他們其後從市政總署得悉,由於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地方所限,只能闢設22個標準魚檔,因此無法容納全部34個原有魚檔,這使投訴人十分氣惱。
50.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市政總署發信給商會,說明已獲當時的市政局通過的遷置安排,即正街街市的魚檔租戶可個別或組成小組競投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內 22個魚檔;凡未能投得魚檔的租戶,則可參與新西營盤街市內餘下檔位,或港島區其他臨時市政局街市空置檔位的圍內競投。投訴人認為有關遷置安排既不公平,亦不合理。他們強調,市政總署應在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給每名租戶編配一個魚檔。
51.儘管市政總署並無作出承諾,以一檔換一檔的方式,將所有魚檔租戶遷回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但很不幸署方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所發的信件,卻可理解為暗示署方承諾正街街市的32個魚檔租戶,均可遷回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市政總署在聽取臨時市政局首席法律主任的意見後,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52.市政總署已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臨時市政局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決定,將重建後的西營盤街市內 22個擬設魚檔,改裝為33個面積較小的檔位,以便以一檔換一檔的方式,重行安置所有有關魚檔。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總署致函投訴人,告知這項安排。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舉行的一次圍內競投中,有關魚檔租戶成功投得新西營盤街市內33個魚檔當中的32個檔位。新街市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啟用。由於申訴專員的建議已一一落實,這宗個案現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