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8/0016 不成立

沒有公開徵詢民意;侵犯投訴人的隱私;以及沒有在該部門的服務承諾所訂定的時限內回覆一項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27 頁

詳細內容

81.屯門某私人屋苑的一名業主投訴地政總署屯門地政處: (a) 在批准發展商在該屋苑內加建三幢住宅樓宇前,沒有諮詢屯門區議會及有關私人屋苑的住戶; (b) 沒有在《公開資料守則》所載的預定回應時間內,回應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 (c) 將其個人資料交給發展商,侵犯其隱私;以及(d) 沒有在地政總署的服務承諾所訂定的時限內回覆其查詢。

82.就投訴事項(a)而言,經進行調查後,申訴專員得悉,對於涉及一般用途(例如商業及住宅用途)的契約修訂申請,地政總署不會考慮公開徵詢民意,但會諮詢所有有關政府部門,以評估建議的修訂對社區的影響,以及是否有必要諮詢民意。申訴專員亦注意到,鑑於發展商就建議加建住宅樓宇享有的法律權利,地政總署沒有要求發展商進行諮詢工作。

83.考慮到有關地方行政的總務通告第2/95號規定,“各部門應就可能影響區內居民的民生、居住環境或福利的地區事務,諮詢各區議會。 如部門不清楚應否就某項問題諮詢區議會,應徵詢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或有關民政事務專員的意見”,申訴專員同意,地政總署藉着徵詢屯門民政事務處對有關的契約修訂申請的意見,大致上已履行其職責,就應否進行公眾諮詢,徵詢有關的民政事務專員的意見。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有關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84.至於投訴事項(b),投訴人以《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指定表格,向屯門地政處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書面要求,索取屯門區地政會議記錄副本,其中提及有關的契約修訂獲批准。這項要求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拒絕。根據《守則》第1.16 段,在可能範圍內,會在接獲書面要求後的1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如情況不許可,亦會在接獲要求的10日內給予申請人初步答覆。屆時,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會是接獲要求起計的21日。《守則》第1.18段載述,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回應才可超過21日,但應向申請人作出解釋。不過,通常不得再延遲超過額外30日才回應。

85.經研究屯門地政處的程序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該處太遲拒絕有關要求,而該處不能以工作繁忙,以及這是該處處理的首宗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為藉口。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成立。

86.至於投訴事項(c),投訴人曾致函屯門地政處,索取有關發展商建議加建住宅樓宇的資料。屯門地政處向投訴人作出回覆時,將註明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的覆函副本送交發展商,目的在於提醒發展商注意投訴人的要求,使發展商可以盡快提供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

87.申訴專員的結論為,屯門地政處不應未經投訴人同意,便向發展商披露投訴人的身分及地址,此舉令投訴人感到尷尬及不便。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成立。

88.有關投訴事項(d),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十月致函屯門地政處,反對有關加建住宅樓宇的建議,同時投訴該處侵犯其隱私。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再次致函屯門地政處,詢問為何先前發出的信件未獲回覆。該處終於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初,認收有關信件。

89.據申訴專員所知,行政署長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總務通告第 6/94號第二段載述的其中一項規定是,收信後最遲須在10日內回覆。倘未能趕及上述時限,則應在限期前發出臨時覆函,以作回應。 (這份通告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被總務通告第8/97號取代。)申訴專員亦注意到,地政總署的服務承諾訂明,該署會在四星期內就查詢作出回覆。申訴專員認為,屯門地政處沒有在行政署長發出的總務通告所指定的時限內作出回覆,並且沒有遵守有關的服務承諾。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成立。 申訴專員的整體結論是,有關投訴部分成立。

90.

91.當局已採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而申訴專員認為本個案已完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