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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21 頁
59.投訴人是某私人屋苑單位的業主。他們投訴地政總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在一九九六年批准一家發展公司在該屋苑內興建三幢新的住宅樓宇前,沒有進行諮詢,因此剝奪了該屋苑的業主獲取有關資料的權利。
60.當局已提醒各區民政事務專員及民政事務總署總部各科主管,在考慮是否有需要進行公眾諮詢時,須嚴格遵守載於兩份有關的總務通告內的指引。
61.民政事務總署已全面落實有關建議,申訴專員對此感到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