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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619 未載明

拖延處理有關繼承租約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1 頁

詳細內容

163.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投訴人在石排灣邨某公屋單位的戶主(其母親)去世後,申請繼承有關租約,並得到其弟弟的書面同意。不過由於缺乏申請人弟弟的入息證明,當局未能進一步處理這宗申請。在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年中宣布重建該屋邨後,投訴人的聾啞弟弟推翻其書面同意,並堅持要成為戶主。投訴人不滿房屋署拖延處理有關的申請,使他未能在其弟弟推翻書面同意前,繼承有關的租約。

164.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發出有關“申請公屋轉戶”的物業管理處訓令第 M11/98號,要職員遵守。

165.房屋署將繼續為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提供協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