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將投訴人的一項物業業權資料正確地輸入土地記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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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訴人擁有一個物業(該物業),該物業是她與丈夫和母親於一九九四年聯名購入的。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八日,投訴人委托地產代理人出售該物業。翌日,地產代理人通知投訴人,據他們進行的土地查冊得知,投訴人與其丈夫和母親並非該物業現時的業主。投訴人因此請地產代理人再進行一次土地查冊。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地產代理人告知投訴人,第二次查冊的結果與上次一樣,並把有關的電腦土地登記冊資料以傳真方式傳送予投訴人。在澄清該物業業權之前,地產代理人拒絕代為出售該物業。
20.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及其丈夫在新界沙田土地註冊處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電腦土地登記冊資料顯示,該物業現時業主並非投訴人及其丈夫和母親。他們向新界沙田土地註冊處的職員查詢後,發現紙張紀錄冊上所記錄的業主是投訴人及其丈夫和母親,但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把以紙張形式保存的紀錄轉換為電腦紀錄時卻漏載了該項資料。有關職員承認有錯,並就錯誤道歉和即時把漏載資料輸入電腦系統。
21. 投訴人及其丈夫要求立即取得已更新的電腦紀錄,以便他們指示地產代理人把物業出售。不過,基於系統上的限制,因此要三日後才有最新的電腦紀錄。投訴人不滿有關安排,並提出投訴。
22.土地註冊處解釋,現有電腦系統由資訊科技署設計。基於保安理由,並為確保數據準確,所有輸入的數據/修訂資料都是經過電腦系統成批處理的。經處理的數據會在下一個工作天打印出來,供土地註冊處職員核實。因此,要完成把漏載資料輸入電腦和進行核實,共需時三天。
23.土地註冊處已完成一項策略計劃,該計劃建議就現有電腦系統進行全面檢討,包括以聯機登記計劃取代成批處理計劃,目的是縮短更新數據所需的時間。以聯機登記計劃取代成批處理計劃的工作,須與策略計劃的其他建議一起實施,預定實施日期為二零零二年。 為免再次發生同類事件,當局提醒該處職員靈活處理有關查閱土
24.地紀錄的查詢,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協助,尤其是當發現所翻查的電腦土地登記冊資料出錯時,部門會因應要求發出信件,列出須予修訂的資料,說明現正進行有關修訂,並夾附有關的登記文件副本,作為正確資料的輔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