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418 部分成立
沒有與有關部門合力採取行動,解決違例建築工程所引起的噪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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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宜安中心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向屋宇署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作出下列投訴 —(a)屋宇署沒有就法團提出的違例建築工程投訴,採取適當行動; (b)屋宇署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該署對違例建築工程所採取的政策的資料;以及(c)屋宇署和環保署沒有與有關部門合力採取行動,解決違例建築工程所引起的噪音問題。
65.申訴專員的調查確定上述投訴(a)項和(b)項不成立,而(c)項則部分成立,因為屋宇署未有適當跟進轉介給環保署的個案,環保署亦未能及早向屋宇署提供任何初步答覆。如在一九九四年已定下某些轉介安排措施,讓環保署提醒屋宇署有懷疑違例建築工程個案,這樣屋宇署或者已可即時採取行動。
66.環保署已經同意,如預計某些政府部門需要採取具體執法行動,會將有關的警告信抄送這些部門。事實上,在投訴個案發生前,屋宇署和環保署已組成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環保問題工作小組,小組第一次聯絡會議已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因應違例建築工程引起的環保問題,當局已制定一套新安排,而屋宇署和環保署之間的轉介程序亦已由今年七月起開始生效。
67.宜安中心的通風系統已經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搬遷,之後再沒有接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