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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417 未載明

在處理該署就一宗牽涉政府公物的交通意外向投訴人索取維修費用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28 頁

詳細內容

103. 投人投訴機電工程署和路政署就一宗牽涉政府公物的交通意外向他索取維修費用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104.申訴專員的建議獲得接納。路政署已研究措施,以改善向機電工程署知會涉及該署負責處理設施的交通意外個案的程序。路政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採用新的一覽表,按照該表,有關資料會盡快轉交機電工程署。

105. 路政署發給司機/車主的固定形式公函包括一項聲明,聞釋其他有關部門可能會另行索取維修費用。該署已由一九九八年七月起作出安排,在繳款通知單列出維修費用的分項數字,並註明所需的解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