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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269 未載明

未有預先通知,便拆卸投訴人的物業,而且沒有就此事作出解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68 頁

詳細內容

300.投訴人代表另一名人士投訴土地發展公司(土發公司)和地政總署未有預先通知,便拆卸上述人士的物業,而且沒有就此事作出解釋。

301.涉及今次事件的物業在一九七八年已被政府收回,事發時該物業仍未交還土發公司。物業毗鄰的地盤原本是熟食市場,後來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由地政總署交還土發公司進行清拆。土發公司某聯營夥伴僱用了一名次承判商清除熟食市場的石棉瓦屋頂,該承判商是石棉專家。在七月第三個星期,一塊石棉瓦屋頂鑲板在工程進行時被疏忽地從投訴人物業拆除。

302.事發後有關方面安排了一次實地視察,出席者包括一名土發公司代表。自此投訴人多次要求土發公司就清拆行動作出解釋,並透過地政總署要求與土發公司會晤。土發公司會見投訴人時說,該公司並非今次事件的當事人,並建議投訴人向次承判商提供其聲稱損壞及遺失的物件詳細名單。

303.土發公司已約見了投訴人,出席者包括地政總署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士。上述人士向投訴人解釋了本身在今次事件中擔任的角色和職責,並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