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225 未載明
沒有告訴投訴人申請更換證明書的正確手續,而且沒有採取恰當的行動,跟進他申請更換證明書一事。
詳細內容
44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一九八九年成立,繼而該會發牌科的人員已邀請以往向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即證監會的前身)註冊的人士換領註冊證明書。
444. 一九九七年五月,投訴人提出申請,希望換領他本人及其屬下公司的註冊證明書。這名投訴人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以來都有辦理註冊手續。
445. 投訴人就領取更換證明書繳付所需的費用後,證監會請他接納擬附加在他新領的註冊證明書上的兩項條件,但投訴人認為這樣做不合理。
446.投訴人堅稱他曾致函證監會,表示拒絕接納上述兩項條件,並要求證監會退還他已繳付的費用,或說明向他附加兩項條件的理由。根據證監會發牌科的紀錄,該科從沒有收到這封信。
447. 一九九七年十月,投訴人因為未有接到證監會就他的信件所作的回應,遂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448. 證監會得悉這宗投訴後,已向投訴人解釋,證監會在他的註冊證明書上擬附加兩項條件背後的理據,並提醒投訴人說,證監會發信請他接納上述兩項條件時,曾告知投訴人說,如投訴人不滿證監會擬附加上述條件,則有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投訴人未有把握這個上訴機會。
449. 證監會發牌科已向該科全體人員發出一份內部備忘錄,由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全面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該份備忘錄提醒發牌科人員,須把證監會擬在註冊人的證明書上附加條件一事,盡早通知有關註冊人,並須確保在一段合理的期間內,跟進所有尚未處理的申請,同時該段合理的期間無論如何都不得超過一個月。
450. 證監會發牌科並已修訂該會的《發牌程序手冊》,把申訴專員的建議列為屬下人員必須遵守的內部處事程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