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219 部分成立
沒有確保某學校的校董會遵守《教育條例》及《小學資助則例》的規定,並且沒有履行承諾,與投訴人會面。
詳細內容
54.一九九七年十月,工會主席向申訴專員投訴,指教育署在處理其會員投訴被一間資助小學無理解僱一事上,有失當之處。投訴人又投訴教育署署長沒有確保該校的校董會遵守《教育條例》及《小學資助則例》的規定,並且沒有履行承諾,親自與有關教師及工會代表會面。申訴專員所得的結論是,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一九九八年八月初,教育署發出了一份經修訂的學校通告,
55.並在其內加上一新段,提醒資助學校小心審閱僱傭合約內的條款,以確保有關條款嚴格遵守《資助則例》及教育署的行政通告。 《資助則例》的修訂工作在進行中,以為推行校本管理的工
56.作鋪路。新的《資助則例》將會備妥,以便在一九九九年年中進行諮詢,並在二零零零年九月推行。
57. 當局現正尋求法律意見,澄清資助學校需否定期與常額教師簽訂僱傭合約。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署致函有關學校的校董會,表示不滿校董會在處理這宗個案上,有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