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217 成立
無理取消投訴人的戶籍及在清拆屋邨後沒有為他提供安置。
詳細內容
159.投訴人與其弟同住一個位於石籬二邨的單位,其弟為登記戶主。 其後兩人分別結婚,兩人及各自的兒均在同一單位居住。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房屋署宣布重建該屋邨。有見及此,投訴人及其弟便申請加入各自妻兒的戶籍、分戶和各自編配房屋單位。
160.由於投訴人並非登記戶主,房屋署須在投訴人結婚後刪除其戶籍,並且不能接受他增加戶籍和分戶的申請。在其戶籍被刪除後,投訴人及其家人便無法符合屋邨重建後獲安置的資格,因此不會獲編配公屋。為免阻延登記戶主及其家人的配屋安排(他們有資格獲安置),房屋署便刪除投訴人的戶籍。
161.由於房屋署曾經批准另一名戶主類似的分戶申請,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批准上述申請並不適當,對其他申請人也不公平。
162.當局已成立一個智囊團,負責檢討各項管理政策(包括分戶政策),以消除可能出現的不一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