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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199 成立

在處理該署就一宗牽涉政府公物的交通意外向投訴人索取維修費用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9 頁

詳細內容

59.一九九四年十月,投訴人牽涉一宗交通意外,對政府公物造成損毀。其後政府要求他作出賠償,他亦已按要求付款。三年後,他接到機電工程署署長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發出的信件,指該署曾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致函投訴人,要求他支付意外引起的維修費用。 投訴人認為,機電工程署在事發後近三年才向他索償,並不公平,因為他已不能確定曾否支付該筆賠償。在清付機電工程署的帳單後,投訴人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61. 申訴專員的調查亦包括路政署,因該署亦牽涉在事件中。在考慮過所有相關事實後,申訴專員確定這宗投訴成立。

62.當局已確立一套申索協調程序。如有交通意外對機電工程署負責保養的設備造成損毀,路政署會把有關的警務處交通意外報告副本送交機電工程署。

63.為避免產生誤解,當局已設立機制,在繳費單上列明維修費用的分項數字並加註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