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一宗小型屋宇批地申請時有所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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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投訴人多年前向北區地政處申請批地興建小型屋宇,有關申請一直未獲得批准。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再次向北區地政處申請在政府土地上興建一間小型屋宇,但一直未有收到北區地政處的回覆。投訴人又指稱受到不平等待遇,因為北區地政處只處理及批准其他村代表的申請,卻沒有就他的申請採取跟進行動。
379. 事實上,投訴人最初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提交申請。該宗申請列為在建議的鄉村擴展區內批地興建小型屋宇的類別。北區地政處在同月回覆投訴人該處已接到他的申請。不過,根據先到先得的原則,投訴人未能獲編配鄉村擴展區的土地,隨後,他於一九九七年二月申請在一幅政府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北區地政處在同日通知他該處已收到他的申請。申訴專員認為處理該宗申請所需的時間,應由第二宗申請的日期起計算。地政總署的服務承諾列明處理案情簡單的申請需要34週。申訴專員認為除了北區地政處工作繁重和人手有限的因素外,該宗申請並無其他複雜的因素。如果北區地政處認為該宗個案案情複雜,應已通知他。申訴專員認為該處在處理投訴人的個案和他所指的多宗個案時,並沒有不平等的對待。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人第二次遞交申請已有一年多,有理由提出投訴。
380.由於北區地政處未能給予投訴人確實的書面回覆,地政總署署長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向他致函道歉。北區地政處其後發信給投訴人,通知他最新的情況,並安排獲他授權的人士實地視察。由於該幅土地並不適合,投訴人獲准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計三個月內物色適當的地點。如投訴人未能物色到適當的地點,他的申請便不會獲得批准,而優先權也會取消。日後他再提出任何申請,北區地政處會按照優先次序表處理。
381. 地政總署署長認為34週的處理時間,應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處理該宗申請的日期起計算,因為北區地政處在當日開始實施一項新制度,以處理大量申請。在新制度下,該處會根據按申請日期而定的優先次序表處理所有申請。因此,該宗申請當作在一九八八年提出的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