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7/2175 未載明

在處理一宗小型屋宇批地申請時有所延誤,而且不合理地拒絕投訴人的申請。

部門未註明 1997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80 頁

詳細內容

374.投訴人於一九九七年二月提出小型屋宇批地申請,經多番向北區地政處查詢進展情況後,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得悉申請遭拒。投訴人在收到答覆後,致電北區地政處,得知該幅用地位於“鄉村式發展”用途區之外,需要取得規劃許可。但當他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查詢時,所得答覆竟全然不同。他認為北區地政處在處理他的申請時有所延誤,而且北區地政處職員不負責任地給予錯誤意見,並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他的申請。

375. 由於地政總署在服務承諾中應允,處理一宗情況簡單的小型屋宇申請需要34週,而該署在收到投訴人的申請後約三個月便通知他申請結果,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的論據並不成立。 北區地政處的檔案並沒有記載,該處人員曾告知投訴人,應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根據地政指示,地政專員會考慮發展審批地區/分區計劃大綱圖內認可鄉村或“鄉村式發展”用途區附近範圍的申請,這些地區/大綱圖須有認可鄉村,並較300呎的鄉村附近範圍為大。按照現行政策,這宗申請不能獲得批准。申訴專員得悉北區地政專員只曾就土地的類別和用途分區進行內部查核,並沒有與規劃署磋商。申訴專員認為在沒有進行正式實地視察和沒有與規劃署商討的情況下,是不應該拒絕這宗申請的。

377. 投訴人的父親獲授權處理一切與這宗申請有關的事宜;北區地政處曾派員與他一起進行實地視察,以決定批地的確實位置。初步選址並不適合,投訴人父親同意另覓新址。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計三個月內,他可以就另一個地點提出批地申請,但如未能這樣做,他的申請便不會獲得批准,而優先權也會取消。日後他再提出任何申請,北區地政處會按照優先次序表處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