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7/2158 成立

沒有因應業主立案法團就違例建築工程提出的投訴採取適當的行動,又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該署的資料,而且沒有與有關部門合力採取行動,解決該違例建築工程所引起的噪音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6 頁

詳細內容

3.投訴人亦即某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首先是於一九九四年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投訴有關違例建築工程所引起的噪音滋擾。其後,他在一九九七年八月九日向屋宇署投訴該違例建築工程,並在同年向傳媒、一名行政會議成員和一名觀塘臨時區議會議員作出投訴。

4.屋宇署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到該處所視察,發現該違例建造物已在該處多年,且其承托支架結構穩固。然而該署並沒有回覆該業主立案法團。業主立案法團遂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寫了另一封信給屋宇署。屋宇署人員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致電投訴人,向他解釋該署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方面的既定政策。屋宇署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把這宗個案轉交環境保護署處理,並請該署提供意見,此外,該署亦致函業主立案法團,通知他們視察報告所提出的建議,作為對來信的初步答覆。屋宇署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進行了結構評估,結果證實該違例建造物並非新近建成,且在結構上不會即時構成危險。屋宇署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把結構評估結果通知業主立案法團,並表示如噪音滋擾超出環境保護署所訂定的水平,便會立即對該違例建造物採取管制行動,此外,亦附上《違例建築處理政策簡介》單張一份。業主立案法團與違例建造物的擁有人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達成庭外和解,其後該違例建造物已遷往地下空地。

5.屋宇署與環保署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設法解決引致這些滋擾的基本問題。目前,屋宇署人員會就報稱引致環境滋擾的違例建築工程,徵詢環保署的意見。如環保署認為滋擾超出法定規限,又如在環保署採取管制行動後,這種情況仍然持續,屋宇署會對違例建築工程採取相應的管制行動。

6.屋宇署署長同意申訴專員的意見,就是在根據《建築物條例》對違例建築工程採取管制行動時,環境滋擾應列入考慮事項之內。實際上,在申訴專員進行調查前,屋宇署署長已把違例建築工程所引起的環境滋擾,列入政策和程序檢討工作大綱內。因此,屋宇署與環保署人員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並找出一些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清單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呈交申訴專員,以供參考。

7. 由環保署和屋宇署組成的工作小組現正審定跨部門程序,以實現各自在消減環境滋擾和清拆違例建築工程方面所定的目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