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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136 成立

無理取消投訴人的戶籍及在清拆有關屋邨後沒有為他提供安置。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0 頁

詳細內容

155.投訴人與其侄兒同住一個位於石籬二邨的單位,其侄兒為登記戶主。其後兩人分別結婚,兩人及各自的妻兒均在同一單位居住。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房屋署宣布重建該屋邨。有見及此,投訴人及其侄兒便申請加入各自妻兒的戶籍、分戶和各自編配房屋單位。

156.由於投訴人並非登記戶主,房屋署須在投訴人結婚後刪除其戶籍,並且不能接受他增加戶籍和分戶的申請。在其戶籍被刪除後,投訴人及其家人便無法符合屋邨重建後獲安置的資格,因此不會獲編配公屋。為免阻延登記戶主及其家人的配屋安排(他們有資格獲安置),房屋署便刪除投訴人的戶籍。

157.由於房屋署曾經批准另一名戶主類似的分戶申請,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批准上述申請並不適當,對其他申請人也不公平。

158.當局已成立一個智囊團,負責檢討各項管理政策(包括分戶政策),以消除可能出現的不一致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