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一宗有關違反商品說明規例的投訴作出回應,而且沒有採取適當行動,跟進投訴人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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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投訴人通知消費者委員會,在香港出售的某牌子罐裝燕麥片(rolled oats),其英文招紙被錯印為“oatmeal”。 雖然該商品的香港進口商已向消費者委員會作出解釋,但投訴人對進口商的解釋不感滿意,並認為進口商觸犯了《商品說明條例》。因此,在投訴人要求下,消費者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把有關投訴轉介香港海關,以作進一步行動。
20.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香港海關的個案主任向投訴人提供初步答覆,通知他有關個案正在審議中,並會在適當時間,把審議決定相告。
21.在發出初步答覆後,有關個案主任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作出實質回覆,通知投訴人有關海關不會採取執法行動的決定,以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
22.投訴人接着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和九月致電有關個案主任,個案主任再次把海關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人,並答應把實質回覆再發給投訴人。但個案主任卻因工作繁忙,把此事遺忘。
23.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投訴人再寄信往香港海關,要求該部門以書面作覆,但並無收到任何回應。由於香港海關沒有就有關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投訴作出回應,亦無任何跟進行動,因此,投訴人感到憤憤不平,遂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24.申訴專員認為有關個案主任沒有以書面回覆投訴人,未能向其作出交代,因此,決定有關投訴(即未有就投訴人的投訴作出回應)成立。
25.至於未能就有關投訴作出適當跟進行動的投訴方面,由於申訴專員認為香港海關已作出適當行動,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向投訴人發出實質回覆,通知他有關決定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因此,申訴專員對香港海關的表現感到滿意,並認為這項投訴不成立。 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海關關長已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
26.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並解釋有關不採取執法行動的決定。 香港海關在處理公眾查詢和投訴方面,訂有清晰指引。該部
27.門已勸告並提醒有關個案主任,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回應外界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