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在處理投訴人要求更正土地記錄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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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投訴人擁有一幅大埔的土地,該土地是他的祖父遺留下來的。一九九二年,他發現有關的土地記錄沒有載錄其中一個地段。他於是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致函大埔土地註冊處,要求更正有關紀錄,但他的要求其後轉交大埔地政處處理。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以來,投訴人或代表他辦理這宗個案的律師行先後向大埔地政處發出十多封信,但大埔地政處從沒有給予他詳盡的答覆。
366. 大埔地政處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接獲投訴人第一次提出的要求,但在進行初步查詢後,大埔地政處基於工作繁重,以及有關個案無須優先處理等原因而沒有採取跟進行動。該處曾先後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及一九九五年四月向投訴人的法律代表發出初步答覆,表示該處正在徵詢法律意見。不過,該處是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才徵詢法律意見,而到了一九九七年三月才獲提供有關意見。雖然該處獲得法律意見,並再次查核,但仍無法確定有關的地段擁有人。目前當局沒有在程序方面訂定任何指引,以指示有關部門如何處理更改土地記錄的要求,而處理這類要求所需的時間,則主要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而定。 投訴人的個案十分複雜,因為當局難以確定有關地段是否存在,以及已註冊的範圍,亦難以肯定土地業權會否因有關人士沒有向政府繳付地租而受到影響;以及有關土地是否曾進行涉及該地段的交易而沒有向土地註冊處註冊。當局終於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發出詳盡覆函知會法律代表,表示由於政府不是該地段的一方當事人,當局無法更改有關的土地記錄,並表示除非投訴人可以證實有關地段確實存在,並擁有合法業權,但不會影響其他分段業權人的合法權利,否則大埔地政處無法進一步考慮投訴人的申請。申訴專員認為,即使服務承諾沒有.包括這項服務,但當局處理此事所需的時間並不合理。
367. 在申訴專員提出建議之前,當局已就延遲處理其要求一事向投訴人道歉。
368.鑑於涉及土地業權的查詢種類繁多,署長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讓個別地政處採用現有的指示,就審核土地業權的要求給予答覆訂定所需的時間。對於較為直接的個案,可依循服務承諾所訂的答覆時間(即四周)。至於較複雜的個案,則由有關的地政處決定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