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7/2039 未載明

遲遲尚未出租街市檔位,而且屬下人員未有預先通知便進入有關檔位。

部門未註明 1997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55 頁

詳細內容

245.有關商業檔位設於利安邨街市內,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已空置。房屋署已進行四次公開招標,欲租出檔位,但每次都不成功,因投標者包括投訴人所出的租金低得令人難以接受。鑑於反應冷淡,房屋署遂更改檔位規定須經營的行業,並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進行公開現場競出租金投標,在該項投標中,投訴人成功投得該檔位。一九九七年七月,房屋署職員在例行巡視街市時,發現該檔位的捲閘捲起了一半,而檔位又沒有人看管。他們便進入檔內,以便進行更仔細的檢查,和拍下照片作紀錄用。

246. 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就屬下職員在未經投訴人同意下進入她的檔位一事,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247. 在投標中(包括以直接磋商形式租出檔位)不設最低租金是房屋署的既定政策,而廉政公署已審議及同意這個做法。房屋署制定這個政策是因為曾有租戶表示設定最低租金會使投標價格上升。進行公開競出租金投標時不設最低租金,可讓準租戶有機會由生意的角度建議合理的租金水平。在投標章程中設定最低租金只適用於為少人租用的鋪位而進行的公開現場競出租金投標,因為在進行投標時,須定出一個價錢,讓投標者據以出價。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