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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988 未載明

在一個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內,無論個別單位的面積大小如何,或戶主所獲分配土地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多少,均按劃一收費額徵收管理費,於理不合,並有欠公允。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0 頁

詳細內容

153.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管理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就徵收管理費有兩種不同的方法:在一九八九年以前落成的屋苑,業主須支付劃一的管理費;在一九八九年以後落成的屋苑,業主則須按獲分配的不分割份數支付管理費。由於景明苑是在一九八八年落成的,因此按劃一收費額徵收管理費。該屋苑的業主協會投訴,這種徵收管理費方法,對那些單位面積較細的業主並不公平。

154.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