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939 未載明
扣起投訴人應得的贍養費,而且不理會投訴人一再提出的查詢,一直沒有作出任何回覆。
詳細內容
投訴人獲得法律援助,以便對丈夫(現為前夫)提出離婚程序。 投訴人與前夫經同意申請,議定由前夫支付一整筆款項,以完全和最終解決投訴人的附帶事宜。投訴人指出,其前夫由一九九六年八月起開始分期支付整筆款項,而該筆款項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繳足予法援署。然而,到提出投訴時她仍未收到法援署的任何款項。因此,她聯絡法援署查詢事宜。雖然一再提出查詢,但她沒有獲告知收不到款項的原因或整筆款項發放的時間。投訴人感到受屈,於是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得悉,法援署由於有權優先收取訟費,所以被限制向投訴人發放她應得的中期款項,而法援署每次接獲投訴人的查詢時,均把優先收取訟費一事及案件的進度告知她。
401.法援署不斷探討內部方法,以加快向獲法律援助人士發放款項的程序,並已在內務通告(會計)第6/97號公布內部承諾。該部門現正研究是否可定出向獲法律援助人士發放款項的服務承諾。至於部門不能控制的因素(例如受聘律師擬訂訟費清單的時間,以及法庭提訊和評定訟費的冗長時間),法援署現正與司法機構和法律界人士共同研究改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