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938 成立
在處理一宗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時有所延誤,以及在處理該宗申請一事上有失當之處,結果令投訴人在申請過程中吃虧。
部門未註明 1997
詳細內容
362.投訴人在一九八一年向西貢地政處申請一幅政府用地,以興建小型屋宇,但他在十多年後才獲通知,由於沒有合適用地,他的申請不獲批准。一九九七年九月,規劃署劃定一個鄉村擴展區,可興建二十間小型屋宇。但投訴人得悉,他必須獲得鄉村委員會的推薦才可獲編配用地。
363. 西貢地政處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現正盡快處理有關上述小型屋宇用地的申請。
364. 申訴專員認為,首宗投訴個案成立,因為有關的事件發生在六至十七年前,署長並不同意專員這個結論。投訴人當時沒有作出投訴。一九八六年發給他的函件已說明其申請不成功,當局從此再沒有劃定新的用地。在那個年代,當局的慣常做法是不會否決在新界用地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