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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853 未載明

不當地勸喻投訴人撒回他就申請法律援助遭拒絕而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的上訴。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86 頁

詳細內容

396. 投訴人最初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申請法律援助,以就一宗由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繼續進行抗辯。他的申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遭法援署署長以屬例外訴訟理由拒絕。他於是就申請被拒一事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定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聆訊,而他亦準備屆時出席。不過,他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獲法援署來電,着他盡快前往該署。他同日抵達該署,之後一名法律援助律師勸喻他撒回上訴並重新申請法律援助,因為他很可能在上訴案件不必聆訊的情況下獲得法律援助。當時他希望先諮詢他的律師,直至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才決定是否撒回上訴,不過卻獲告知應立即撒回上訴。他於是撒回上訴,可是由於未能通過經濟狀況調查,其後重新提出的申請也被拒。 他就第二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一事,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聆訊並駁回。他對獲這樣勸諭感到氣憤,遂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397.有關方面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398. 對法援署應考慮是否需要在案件檔案顯示就有關申請進行的經濟狀況及成功機會兩方面調查的情況這項建議,該署認為是次事件屬獨立個案。隨着該署由一九九七年九月起實施“一站服務”,相信這類問題日後不會再出現。

399. 現行程序是,首先向所有申請人解釋他們的申請被拒原因,然後向他們發出標準拒絕通知書,載述有關理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