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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852 未載明

選擇性地對屋邨街市內違反租約的人士採取管制行動。

部門未註明 1997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54 頁

詳細內容

239.投訴人是利安邨的街市檔位租戶,他投訴房屋署以下三項事情: (a)未有對附近有偏離指定行業及舖前阻塞的違規行為的檔位經營者採取適當的管制行動; (b)未能一視同仁:該署增加投訴人所經營檔位的租金,而其他檔位則獲減租;以及(c) 選擇性地對投訴人採取管制行動。

240.商業檔位經營者須向有關的政府部門領取牌照/許可證,以及要把牌照/許可證放置於檔位當眼處。屋邨職員和管理公司一直以來都攜手合作,對經營未經許可的生意的經營者採取管制行動。

241. 房屋署已發出針對鋪前阻礙物的加強管制計劃(第II期計劃)一“黃線計劃”指引。利安街市已由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開始實施黃線計劃,這個計劃推行得十分成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