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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810 未載明

禁止在某公眾貨物裝卸區東面盡頭處裝卸貨櫃。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89 頁

詳細內容

408.投訴人(即公眾貨物裝卸區的貨物裝卸經營者)指稱,在開始作業時,海事處並沒有通知他們不得在公眾貨物裝卸區東面盡頭處理貨櫃。事實上,一號及二號泊位與鄰近的住宅屋邨十分接近。自這些經營者在該處作業以來,海事處已接獲鄰近屋邨不少居民的投訴,指該兩個泊位在處理貨櫃時發出噪音,造成滋擾。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海事處向貨物裝卸經營者施加限制,禁止他們在公眾貨物裝卸區東面60米範圍內起卸貨櫃。該處進一步解釋,上述限制其實早已納入公眾貨物裝卸區永久撥地工程方面的條款內。不過,投訴人卻抱怨,當他們遷入公眾貨物裝卸區現址時,海事處並沒有通知他們有關限制。

409.在這種情況下,投訴人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是可以理解的。他們誤以為海事處容忍這類不當行為,便是默認這些活動為正常活動。申訴專員認為,在公眾貨物裝卸區啟用時,海事處沒有宣布禁止在該兩個泊位處理貨櫃,隨後亦沒有積極執法,給予貨物裝卸經營者一個錯誤信息,令他們以為可以在一號及二號泊位裝卸貨櫃。

410.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的屯門公眾貨物裝卸區租約中,當局已加入特別條款,禁止在一號及二號泊位處理貨櫃。

411. 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起,海事處已對那些不遵守新增特別條款的貨物裝卸經營者,加緊採取執法行動。有關經營者現已接受須遵守特別條款的規定。

412.當局現正與環境保護署署長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磋商,研究把整個屯門公眾貨物裝卸區向西遷移約100米的建議,讓裝卸區與恒福花園有較遠距離。這樣,除可減少因處理貨物而對恒福花園居民造成的噪音影響外,還可無須禁制在東面盡頭(靠近恒福花園處)裝卸貨物。此外,地政總署署長提出另一項建議,在東面盡頭 40米範圍內禁止裝卸貨物,並以直接短期租約的方式把裝卸區西面的一幅毗鄰土地,即27號地盤(長40米),以合宜租金租予受影響的經營者。 各有關部門現正考慮地政總署署長的建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